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8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吳鎮宇
- 被告
- 大山金屬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張婉凌
- 被告
- 張正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借款期間欄關於「102 年9 月24日起至1010年9 月24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102 年9 月24日起至107年9 月24日止」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