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孟儒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