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05號

原告
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賀
原告
宏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菊
原告
匯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凡翔
原告
麒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釗
原告
林昜里
原告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鋒
原告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松
法定代理人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真律師
被告
擎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汶澂
大           廈)D棟6樓60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原告以附表「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成衣製造廠商,被告則於各大賣場設有櫃位銷售成衣,兩造分別簽立「廠商寄賣合約書」或「貨款協議書」,約定由原告依被告指示之規格、數量進行成衣產品生產,並將產品交由被告於各賣場之櫃位寄賣,被告則須依售出之成衣產品數量給付買賣價金予原告。原告已按約給付成衣產品,詎被告因公司經營不善,發生財務問題,於105年10月15日或25日原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給付金額」欄所示之貨款均未給付,為此,爰依兩造間寄賣合約、貨款協議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345 條、第367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廠商寄賣合約書6 份、貨款協議書1 份、應付憑單7 紙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迄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供應出售成衣產品予被告,以供被告轉售他人,被告自應於約定之期限內支付買賣貨款,則原告本於寄賣合約、貨款協議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給付金額」欄所示之貨款,及自約定應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                告│ 給付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供擔保金額│
│    │                    │(新臺幣)│   (民國)   │      │(新臺幣)│
├──┼──────────┼─────┼───────┼───┼─────┤
│ 1  │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646,876元 │105 年10月25日│  5%  │216,000元 │
├──┼──────────┼─────┼───────┼───┼─────┤
│ 2  │宏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163,406元 │105 年10月25日│  5%  │ 55,000元 │
├──┼──────────┼─────┼───────┼───┼─────┤
│ 3  │匯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773,404元 │105 年10月25日│  5%  │258,000元 │
├──┼──────────┼─────┼───────┼───┼─────┤
│ 4  │麒立實業有限公司    │644,111元 │105 年10月25日│  5%  │215,000元 │
├──┼──────────┼─────┼───────┼───┼─────┤
│ 5  │林昜里              │147,703元 │105 年10月25日│  5%  │ 50,000元 │
├──┼──────────┼─────┼───────┼───┼─────┤
│ 6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    │276,316元 │105 年10月15日│  5%  │ 93,000元 │
├──┼──────────┼─────┼───────┼───┼─────┤
│ 7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    │744,048元 │105 年10月25日│  5%  │248,00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