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0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05號
- 原告
- 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本賀
- 原告
- 宏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菊
- 原告
- 匯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凡翔
- 原告
- 麒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釗
- 原告
- 林昜里
- 原告
-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鋒
- 原告
-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松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七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喬國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佳真律師
- 被告
- 擎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汶澂
- 大 廈)D棟6樓60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原告以附表「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成衣製造廠商,被告則於各大賣場設有櫃位銷售成衣,兩造分別簽立「廠商寄賣合約書」或「貨款協議書」,約定由原告依被告指示之規格、數量進行成衣產品生產,並將產品交由被告於各賣場之櫃位寄賣,被告則須依售出之成衣產品數量給付買賣價金予原告。原告已按約給付成衣產品,詎被告因公司經營不善,發生財務問題,於105年10月15日或25日原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給付金額」欄所示之貨款均未給付,為此,爰依兩造間寄賣合約、貨款協議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345 條、第367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廠商寄賣合約書6 份、貨款協議書1 份、應付憑單7 紙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迄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供應出售成衣產品予被告,以供被告轉售他人,被告自應於約定之期限內支付買賣貨款,則原告本於寄賣合約、貨款協議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給付金額」欄所示之貨款,及自約定應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 告│ 給付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供擔保金額│ │ │ │(新臺幣)│ (民國) │ │(新臺幣)│ ├──┼──────────┼─────┼───────┼───┼─────┤ │ 1 │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646,876元 │105 年10月25日│ 5% │216,000元 │ ├──┼──────────┼─────┼───────┼───┼─────┤ │ 2 │宏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163,406元 │105 年10月25日│ 5% │ 55,000元 │ ├──┼──────────┼─────┼───────┼───┼─────┤ │ 3 │匯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773,404元 │105 年10月25日│ 5% │258,000元 │ ├──┼──────────┼─────┼───────┼───┼─────┤ │ 4 │麒立實業有限公司 │644,111元 │105 年10月25日│ 5% │215,000元 │ ├──┼──────────┼─────┼───────┼───┼─────┤ │ 5 │林昜里 │147,703元 │105 年10月25日│ 5% │ 50,000元 │ ├──┼──────────┼─────┼───────┼───┼─────┤ │ 6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 │276,316元 │105 年10月15日│ 5% │ 93,000元 │ ├──┼──────────┼─────┼───────┼───┼─────┤ │ 7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 │744,048元 │105 年10月25日│ 5% │248,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