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 原告
- 德興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暉麟
- 訴訟代理人
- 林 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秉澍律師
- 被告
- 夏育民
- 被告
- 夏惠民
- 被告
- 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龔鑫運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魏釷沛律師
- 被告
- 亞洲聯營棧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筠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
- 法定代理人
- 4
- 訴訟代理人
- 王依齡律師
- 被告
- 蔡火長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漏載「被告蔡火長」,應予更正補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本院審理時追加蔡火長、亞洲聯營棧板有限公司為被告,並變更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本院前於民國105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該追加部分之裁判費,惟本院於當事人欄漏載被告蔡火長,係顯然錯誤,於該裁定結果不生影響,爰依首開規定,職權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