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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鄭政宗王婉如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告
德興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暉麟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律師
被告
夏育民
被告
夏惠民
被告
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龔鑫運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被告
亞洲聯營棧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筠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
法定代理人
4
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律師
被告
蔡火長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漏載「被告蔡火長」,應予更正補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本院審理時追加蔡火長、亞洲聯營棧板有限公司為被告,並變更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本院前於民國105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該追加部分之裁判費,惟本院於當事人欄漏載被告蔡火長,係顯然錯誤,於該裁定結果不生影響,爰依首開規定,職權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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