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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確認通行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力
被告
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628,214 元(計算式如下:930.27×8,200 =7,628,21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2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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