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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雄 同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長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8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3,216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6 年1 月6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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