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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告
麗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德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被告
亞微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寶國際有限公司、亞微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參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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