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平三
- 訴訟代理人
- 劉惠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莊林電機工業有│台灣銀行新竹分行│104年9月30日│12,951元 │AJ1509260 │ ││ │限公司潘秀珍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