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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請人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三
訴訟代理人
劉惠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莊林電機工業有│台灣銀行新竹分行│104年9月30日│12,951元 │AJ1509260 │ ││ │限公司潘秀珍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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