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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請人
台能電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穩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台能電通科技│永豐商業銀行│105年1月13日│300,000元 │AI9426397 │    │
│    │工程有限公司│光華分行    │            │          │          │    │
│    │范穩發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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