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188號
- 聲請人
- 宏德鐵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鳳英
- 代理人
- 田智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判決期日應變更為民國105年9月29日下午4時。
理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28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當日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