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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8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黃竹發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劉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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