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8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羅榮鎮
- 相對人
- 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民國105年12月1日止尚積欠營業稅225,320元,惟相對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由經濟部於103年2月7日以經授中字第10332008800號函廢止登記,而相對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唯一董事兼股東陳瑞香已於103年9月13日死亡,致聲請人無法續行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選派郭子維為相對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確已由經濟部於103年2月7日以經授中字第10332008800號函為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程序。然相對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並未有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且唯一董事兼股東陳瑞香復於103年9月13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郭冠里、郭子維、曾陳郁、曾陳宥均已拋棄繼承,亦無其餘繼承人,是相對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無清算人可執行清算事務,聲請人前已聲請本院為相對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並經本院於104年7月16日以104司字第18號裁定選派郭子維為相對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確定,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4司字第18號選派清算人事件案卷核閱無訛,並有本院104司字第18號選派清算事件裁定在卷可稽。據此,聲請人聲請選派郭子維為相對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既業經本院裁定確定,則聲請人就已經裁定確定之同一事件再為完全相同之聲請,顯然該確定之裁定內容並無不能實現之情事,自無再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