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24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41號
- 債權人
- 鉅金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正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雖提出工程估價單等文件,惟所提聲請狀未載明債權人鉅金空調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