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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7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79號

債權人
瀚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滄麟
債務人
博耀開發營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 請 求 本 金│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備註││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1 │295,870元 │105.8.30~清償日止 │6 ││├─┼────────┼─────────┼───┼──┤│2 │250,686 │105.9.19~清償日止 │6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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