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
- 聲請人
- 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志雄
- 債務人
- 輔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慶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伍萬肆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