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7 日
- 原告蘇雯英、與債務人鉌軒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債 權 人 蘇雯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鉌軒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②債務人鉌軒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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