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1號債 權 人 邦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究為邦「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或邦「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究為陳盈「錄」或陳盈「祿」?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