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債 權 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