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債 權 人 宏鈺企業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形靜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宏鈺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②債務人形靜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③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