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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連明煌

  • 當事人
    弘秉企業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5號債 權 人 弘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明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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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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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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