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8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82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藍文良
- 債務人
- 豐譁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白乙粢
人 樓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捌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