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債 權 人 明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彭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