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48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育信 人 債 務 人 張誌憲 鄭瑞能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