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三協大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618號債 權 人 三協大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三協大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各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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