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04號債 權 人 新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對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新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各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對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4年10月31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