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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251號

債權人
毅鴻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江志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清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②債權人毅鴻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③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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