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 債權人
- 辛焱科技有限公司
李美玲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亞歷仕工程有限公司、游麗櫻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債務人為何?究為公司一人或公司及個人等二人?如為公司一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如為公司及個人等二人,應提出對個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