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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債權人
辛焱科技有限公司

      李美玲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亞歷仕工程有限公司、游麗櫻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債務人為何?究為公司一人或公司及個人等二人?如為公司一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如為公司及個人等二人,應提出對個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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