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債 權 人 福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秋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福將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