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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 原告
    吳界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080號債 權 人 吳界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耀威股份有限公司、巫秉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耀威股份有限公司邀同連帶保證人巫秉謙與其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於終止租賃契約後仍留置大量廢棄土於土地上,經報價公司到場估價清理費用約需新台幣陸佰萬元,為此依土地租賃契約書第12條聲請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雖提出公證書、土地租賃契約書、報價單、照片等文件,惟上開文件僅能釋明若產生搬運費時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然債權人尚未因此支付搬運費用而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請求權,即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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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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