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15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155號
- 債權人
- 辛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美玲
- 債務人
- 亞歷仕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麗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元,ꆼ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ꆼ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ꆼ及其中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ꆼ暨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__期,ꆼ 暨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違約金連續收取以__期為限,ꆼ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__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