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33號債 權 人 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志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建昌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建「昌」工程有限公司或建「倉」工程有限公司(依聲請狀所載與所附資料不一致)? ②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5年1月9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