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35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354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同上
- 代理人
- 周柏成 同上
- 債務人
- 泰威餐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田靜怡
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壹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百八十天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