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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7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68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徐建斌
債務人
俊展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唐志明
債務人
柯碧芬
○           0巷0號

一、債務人唐志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債務人俊展工程有限公司、唐志明、柯碧芬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26,245元(其中│105年5月2日 │15││││計息本金25,852││││││元)││││└──┴───────┴────────┴────┴────┘┌─────────────────────────────┐│附表:二│├──┬───────┬────────┬────┬────┤│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35,258元(其中│105年8月2日 │15││││計息本金33,239││││││元)││││└──┴───────┴────────┴────┴────┘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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