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106號債 權 人 劉逢生即老永昌商行 債 務 人 葉盈君即盈佑企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