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79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798號
- 債權人
- 達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維珊
- 債務人
-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淵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柒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 請 求 本 金│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備 註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1 │2,100,328元 │105.2.22~清償日止 │6 ││├─┼────────┼─────────┼───┼───────────┤│2 │97,388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日│5 │││ ││起~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