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798號債 權 人 達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珊 債 務 人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柒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 註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2,100,328元 │105.2.22~清償日止 │6 │ │ ├─┼────────┼─────────┼───┼───────────┤ │2 │97,388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日│5 │ │ │ │ │起~清償日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