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227號債 權 人 和坤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榮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擘旺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 已於105年10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