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59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593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務人
- 泰威餐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田靜怡
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玖萬參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