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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
    清峰水產有限公司蔡忠良即米多麗食尚餐飲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052號債 權 人 清峰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壽 債 務 人 蔡忠良即米多麗食尚餐飲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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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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