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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2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243號
債 權 人
新太鋼鐵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雲林縣○○市○○里○○路000巷0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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