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3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38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 債務人
- 亞微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庭筠
- 債務人
- 人 號
- 債務人
- 高英昶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