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42號債 權 人 鑫禾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仕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悠遊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悠遊館社區管理委員會有無向主管機關報備?倘有,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 ②如無報備,應釋明其具備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