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06號聲 請 人 張錦興即台達企業社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台達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