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35號聲 請 人 鄧立偉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是否有誤,如有,請更正(依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不一致)?並更正聲請狀狀尾(正確)之大、小章。 ②偉順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