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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聲請人
東旭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寶完

上聲請人等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為何?究為東旭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寶元等二人或東旭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如為東旭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補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為等二人,應補正(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依原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不一致)?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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