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95號聲 請 人 鴻富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龍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股票 105年度司催字第29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173 │ │1 │1000 │ │ ├──┼──────────────┼──────────────┼────┼───┼────┼───┤ │0002│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174 │ │1 │1000 │ │ ├──┼──────────────┼──────────────┼────┼───┼────┼───┤ │0003│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175 │ │1 │1000 │ │ ├──┼──────────────┼──────────────┼────┼───┼────┼───┤ │0004│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176 │ │1 │1000 │ │ ├──┼──────────────┼──────────────┼────┼───┼────┼───┤ │0005│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177 │ │1 │1000 │ │ ├──┼──────────────┼──────────────┼────┼───┼────┼───┤ │0006│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178 │ │1 │1000 │ │ ├──┼──────────────┼──────────────┼────┼───┼────┼───┤ │0007│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179 │ │1 │1000 │ │ ├──┼──────────────┼──────────────┼────┼───┼────┼───┤ │0008│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180 │ │1 │1000 │ │ ├──┼──────────────┼──────────────┼────┼───┼────┼───┤ │0009│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181 │ │1 │1000 │ │ ├──┼──────────────┼──────────────┼────┼───┼────┼───┤ │0010│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182 │ │1 │1000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除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外,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