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0號聲 請 人 黃建智即宏昇玻璃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宏昇玻璃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