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8 日
- 原告張浩元即張正義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84號聲 請 人 張浩元即張正義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張正義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証明。 ②豐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股票號碼請一一列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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