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昌輝
相對人
林淑蘭即劉林淑蘭
關係人
塑佑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燁剛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参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林淑蘭即劉林淑蘭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將其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另於102年12月2日設定9,600,000元之第三順位最高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塑佑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2年4月24日簽立保證書及約定書,以2億元為限額,連帶保證關係人即債務人塑佑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願負連帶清償之責。而債務人塑佑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1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19筆,金額合計為58,598,683元,其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餘額、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等詳如附表㈡所示,有借據及展期約定書及授信暨交易總約定書等件可稽。詎債務人塑佑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開債務,自105年5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聲請人爰依相對人與聲請人簽立之相關約定書條款第6條第1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聲請人得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將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將上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保證書影本1件、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7件、借款展期約定書影本6件、台塑網線上融資授信暨交易總約定書影本1件、催告信函暨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5年8月19日新院千民政105司拍169字第20202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即債務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分別於105年9月4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及關係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㈠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