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5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代理人
- 周鈺翔
- 相對人
- 張金安
- 相對人
- 張宗凱
- 關係人
- 鎂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郁涵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關係人即債務人鎂源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即債務人鎂源科技有限公司於104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29,500,000元,詎債務人鎂源科技有限公司對前開借款於105年1月29日已到期而未為清償,依雙方所訂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之約定,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聲請人自得請求債務人鎂源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清償所欠本金26,799,999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詳如附表二所示)。嗣相對人張金安、張宗凱於104年12月23日因買賣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影本、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增補條款影本、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影本、確認表影本、撥款申請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5年5月24日新院千民政105司拍65字第12162號函,通知關係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分別於105年5月26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張金安及張宗凱、於105年6月10日合法送達予關係人即債務人鎂源科技有限公司,惟迄未見債務人與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