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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蔡正逢
關係人
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新竹縣關西鎮新城段628、628-1、628-2、628-3、628-4地號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年7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6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簽發到期日102年11月7日之票載金額9,234,000元之本票。詎關係人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屆期未清償,尚積欠283,800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5年5月12日新院千民寶105司拍77字第11197號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同年月16、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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